國務院:
實行酒類專賣,是建國以來就實行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。它對統一酒類市場,節制糧食消耗,保證市場供應,積累建設資金,打擊投機倒把,鞏固無產階級專政,都具有重要意義。
近些年,由于林彪和“四人幫”的干擾破壞,專賣管理放松了。有些公社、生產隊、農場、機關、團體、學校、部隊、企事業單位等自辦小酒廠,自由經營,偷稅漏稅,粗制濫造,浪費糧食,影響國家財政收入,危害人身健康;有的國營酒廠,自定價格,自銷產品,違反國家的價格政策和統一的計劃管理;有些零售單位,摻水降度,欺騙群眾,從中貪污盜竊;社會上的私釀私賣,投機倒把活動又有抬頭。
遵照偉大領袖和導師毛主席“發展經濟,保障供給”的財經工作總方針,為了全面貫徹落實華主席抓綱治國的戰略決策,必須以階級斗爭為綱,徹底肅清“四人幫”的流毒和影響,加強酒類專賣管理,鞏固社會主義統一市場陣地,搞好生產和市場供應,取締非法活動,發展大好形勢。我們建議:
一、整頓酒類的生產。各地要在當地黨委、革委會的統一領導下,組織有關部門的力量,對現有各種類型的酒廠進行檢查整頓。現有的國營專業酒廠,產、銷全部納入計劃。今后新增設國營專業酒廠,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,并同有關部門協商,按照統一規劃,合理布局,有利生產,有利銷售的原則,經過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,才能組織生產。其他非專業的國營企業的釀酒車間,也按上述原則,結合需要,進行整頓。不合理的、無發展前途的,應當轉產、停產。
公社、生產大隊、生產隊等集體所有制單位辦的酒廠,必須堅持不準用糧食釀酒的原則。利用當地的野生原料、殘次果、農副產品下腳料以及綜合利用釀酒的,須經當地專賣部門審查同意,報請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。
農場、畜牧場和部隊、機關、團體、學校等單位,以批準留用的飼料糧和加工副產品、下腳料為釀酒原料(先釀酒后以酒糟做飼料)開辦的制酒車間,經縣級專賣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屬實,可予批準,并辦理批準手續。
以上各種類型的酒廠,都要服從專賣管理。生產的酒類,要全部納入省、市、自治區的計劃。產品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,并全部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購,一律不得自銷產品。當前有不少酒廠,以試產地方名酒為名,自定價格.自行銷售的現象必須制止。
二、整頓酒類的銷售。酒類的批發業務,由糖業煙酒公司經營。距離縣城較遠的地方,可委托供銷社代理收購和批發。
酒類的零售業務,由專賣部門批準的國營商店、供銷社和城鄉合作商店、代銷點經營。任何單位和個人,未經批準一律不得私自銷售酒類。不準以酒易物,亂搞協作。各級專賣機構要加強對零售酒的檢查管理,做到保質、保度、保價、保量。要批判資本主義傾向,打擊投機倒把活動。
三、整頓酒類運輸管理。運輸酒類,由縣級以上專賣部門開具證明。否則,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承運。
四、各種類型的酒廠,原則上不準搞“來料加工”。除現在用“以酒換料”辦法解決原料的省(區)外,一般不再擴大范圍。必須擴大的,由省、市、自治區革委會批準,并逐步創造條件,改由國家撥料生產。
五、對南方有些地區,特別是一些少數民族地區,歷史上就有自釀自飲“家釀酒”的習慣,已規定禁止的,不再恢復;未規定禁止的,可允許自釀自飲,但不準出售。
六、專賣利潤的掌握,一般應執行原有規定,執行原規定確有困難的,也不要因保持專賣利潤,影響物價波動。各地酒類專賣利潤以多少為宜,由省、市、自治區計委和財辦具體確定。
七、在整頓過程中,發現有偷稅漏稅,欠交專賣利潤以及其他違章違法情況的,專賣、稅務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,要區別不同性質和情節,按照政策正確處理。
八、建立和健全酒類專賣管理機構。縣級以上的商業部門,要在現有機構人員中,調整充實必要的專賣管理人員。各級糖業煙酒公司也是同級專賣管理局,一套機構,掛兩個牌子,既負責企業經營,又擔任專賣管理。縣以下的專賣管理工作,可在各縣專賣管理局的指導下,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,稅務所協助。
各省、市、自治區可根據上述原則規定,因地制宜地制訂酒類專賣管理實施辦法,把專賣管理工作切實做好。
以上意見,如無不妥,請批轉各地執行。
商業部
國家計委
財政部
一九七八年三月廿五日